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8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槐安路交口南行400米天下玉苑2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