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03执恢805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2025)陕0103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招标保证金、诉讼费等共计2029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原案(2024)陕0103执6879号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清全部案款,并支付执行费29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03执恢805号(原案(2024)陕0103执68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07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