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6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槐安路交叉口南行400米天下玉苑2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3月28日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招标保证金、诉讼费等共计200000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标的为招标保证金、诉讼费等共计20000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03执68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