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DBHYXF。
法定代表人:闫秀芳。
被告:汤国全,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黄**,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李爱婷,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身份号码:41052219********,系被告***妻子。
原告***与被告李爱婷、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国全、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爱婷、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国全、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李爱婷、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国全、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李爱婷、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国全、黄**的起诉。
审判员 王西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