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3070号
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东段路南(韩陵山驾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5776335319。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DBHYXF。
法定代表人:闫秀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锦亿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