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辰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以西、长江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底巷予52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