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以西、长江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底巷予52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