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123号
原告:***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