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东大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神木市东大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881民初5895号 原告:神木市东大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兴游乐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197605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曾用名神木市文体广电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文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1016084632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神木市东大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东大装修公司)与被告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神木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大装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神木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12623.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被告神木广电局对文保对象“白家大院”进行修缮维护,委托原告进行抢修。2018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古建筑抢修性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该工程,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工期及价格等事项。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工程,并进行了移交,同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送审预算作需的材料。后原告委托陕西鸿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预算进行审查,陕西鸿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作出鸿远造字(2019)315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上述工程审定造价为713829.63元。基于相同事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古建筑抢修性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白家大院东西厢房及倒座房修缮工程”,并约定了合同价格等事项。陕西鸿远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作出鸿远造字(2019)305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查报告,该工程审定造价为797272元。2018年腊月,被告因文保单位“白家大院”“李家大院”“张家大院”在春节期间对社会群众开放参观,需进行布展、亮化等,原告又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文保单位相关工程。春节期间,应被告要求,原告派专人管理文保单位至参观结束。上述费用均由原告垫付,后原告根据前述工程结算的交易习惯,向被告提交审查工程预算,被告委托榆林联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造价审定,该公司出具两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四合院布展亮化工程审定金额合计599515元,审核费2000元(原告垫付),因该工程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布展、亮化合同价款299993元。综上,原被告签订了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提交工程资料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第三方造价审定,被告应按照审定价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神木广电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该工程属于上任领导的事情,按正常该款项应当付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未有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行政法规的情况,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并向被告交付了所涉工程,且已投入使用。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共计1812623.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化广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木市东大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1262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0元,由被告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