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1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前进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1栋1层2附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金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国信公司仅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不具有建筑主体工程设计资质,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典型的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虚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判决错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由于上诉人在计划申报工厂建设过程受阻,前述文件无法提交,工程建设设计基本条件不具备,被上诉人在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都没有的条件下,单方绘制不具备条件的图纸。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包含: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合格审图报告、工程概预算,被上诉人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
国信公司辩称,我司一审提交了建筑工程乙级资质证书,我公司也提交了证据证明交付的设计成果,包含: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合格审图报告和工程概预算因对方未提供审图资料,所以我方就没有提供。双方对相应价款达成了协议,一审中上诉人另一位代理人亦认可了被上诉人的工作成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嘉星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价款12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0日,国信公司与嘉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费付款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国信公司承揽嘉星公司-燃气调压器技改项目工程设计;设计包干价款为120,000.00元;由于嘉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约定延期至三个月内分期付清本次设计价款,即最后付款期为2015年8月21日。合同签订后,国信公司按约交付设计方案四份,结构图二份,总图二十份,全套施工图(两份),而嘉星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延付款。2017年2月28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若嘉星公司未按付款协议给付设计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基数120,000.00元计付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付款协议签订后,嘉星公司仍未付款,国信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费付款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嘉星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引起诉讼的责任。嘉星公司主张国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设计不具有资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嘉星公司主张国信公司设计成果未完成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案国信公司在交付上列设计成果后,嘉星公司未曾提出异议,且就支付设计价款还与国信公司达成了《付款协议》,系嘉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已接受设计成果,且本案国信公司也基本履行了设计的主要义务,故对嘉星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对国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四川国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价款120,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18%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00元,减半收取计1679.00元,由被告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国信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证书。2015年5月2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项目名称为生产车间等、附属工程;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向且已经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为:①规划管理部门建筑红线、②计划批文、③设计条件、④地勘报告;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①方案、②效果图、③施工图、合格审图报告、工程概预算。国信公司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向嘉星公司交付了方案四份、结构图2份、总图20份、全套施工图两份。因嘉星公司未按约交付基础资料和文件,因此国信公司未向嘉星公司交付合格审图报告和工程概预算。2017年2月28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嘉星公司)尚欠甲方(国信公司)设计费12万元,甲方授权***代表公司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1、2017年3月20日前乙方付甲方代表***2万元设计费;2、2017年6月30日前乙方付甲方代表***4万元设计费;3、若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自愿放弃余款6万元的追偿权(则已支付6万元设计费不开具发票),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恢复12万元设计费追偿权并从乙方应付设计费之日(2015年8月20日)按15%月息计算乙方逾期付款利息,等等。
另查明,建筑行业乙级设计资质单位承接任务范围为: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发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以及嘉星公司是否应按《付款协议》的约定付款。本院认为,国信公司承接的嘉星公司燃气调压器技改项目设计,具体为生产车间及附属工程等,属于工业建筑范畴,符合国信公司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范围,嘉星公司抗辩该技改项目超出国信公司的设计资质范围,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为有效。在国信公司向嘉星公司提交了部分设计资料后,因嘉星公司原因未按约交付基础资料和文件,致国信公司无法交付剩余的合格审图报告和工程概预算,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在此情形下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达成《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嘉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12万元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嘉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