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1民初188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西省电力学校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57292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触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