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1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西省电力学校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6657292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