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胡商初字第2109-1号
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4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4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