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胡商初字第2109-2号
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寿胡商初字第210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0546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05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