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胡商初字第2109号
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元,保全费1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