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2民初1013号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前街路XXX号。
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室XXX号。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常州市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待其补齐证据材料后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以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均相同为由申请将本案合并至(2021)沪72民初1012号案共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沪72民初1012号案件当事人相同,案件基础事实相似,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案件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亦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72民初10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