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民初3396号
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解放大道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0693748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栋23层办公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3345364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计4407元,由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