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申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海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二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未依***的申请调取证据。因百利二通公司原因导致***的住院费用无法报销,现要求法院调取天津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为***的报销记录。2.***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都有合法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百利二通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为:1.百利二通公司为***向医院缴纳住院押金63000元及后续治疗费;2.百利二通公司支付护理费78262元;3.百利二通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0元;4.诉讼费用由百利二通公司承担。关于***主张的住院押金及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原判决对其主张未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负担问题,原判决根据***的病情,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护理天数,计算护理费数额并无不当。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主张由百利二通公司垫付后再行申报依据不足。关于***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因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无直接关联,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郝 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