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598号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180号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A座20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