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894号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180号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1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