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895号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软件新城研发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 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