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5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陕西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