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3134639P。
法定代表人:苗海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