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294号
原告:**要,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1-9号。
原告**要与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