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

济宁兴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532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兴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村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KUU1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615XY。 法定代表人:张以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18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3月08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532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