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某以诉讼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开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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