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415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海坛东路东段北侧豪香御景花园3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