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

张某;瓦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5民初29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大庄村3组。 被告:***,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石海乡古文村。 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HG8B9P,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四组安置小区8栋1单元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