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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02民初182号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苏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