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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天原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6民初15907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覃某,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35100元(其中2022年7、8、9月各月应补租金均为900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各月租金为5400元);2.被告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垃圾处理费2800元(各月垃圾处理费400元);3.被告支付逾期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8100元,自2022年10月11日起算;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各月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均为5400元,均自各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天河区办公楼502、503、504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作办公室用途使用,并对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租金直至2023年4月份搬离涉案物业。因原告免除被告2022年3、4、5月份的租金,原告将被告已缴2022年3、4、5月份的租金移至2022年7、8、9月,但自2022年7月开始租金上涨900元/月,因此被告2022年7、8、9月应补租金合计27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租金35100元,垃圾处理费2800元,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款总额3%向原告偿付违约金,现原告按0.5‰每日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5151.6元。 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下称《合同一》),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办公楼502房、503房、504房的物业(下称“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室用途使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每月租金5400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每月租金5670元;租金为月结,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付款方式足额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甲方支付11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应开具有效票据给乙方,租赁期满,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物业附属物品及设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交还物业给甲方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租赁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租赁保证金不作乙方未结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等抵扣;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甲方要求腾退,甲方联系乙方未果(或乙方不予理睬)可视为乙方对本物业内物品的权利放弃,甲方不予保管并予清理,并收回物业,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水电费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期限逾期30天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物业,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本物业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款总额的3%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拖欠逾期30日,甲方可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同时清收拖欠期间租金和相关费用,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全额付清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一切费用);租赁期满,乙方逾期腾退物业的,每占用本物业一日应按原租赁合同日租金2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缴交租金、水电费通知单催收相关费用。 2023年6月19日,原告向涉案房屋邮寄《租金催收函》,函称截止2023年6月,被告欠缴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租金及水电垃圾费37900元,并告知被告于2023年6月20日前结清拖欠的租金及水电垃圾费,否则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责任并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等。该邮件后被退回。 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费用的情况,向本院提交缴交租金、水电费通知单数份,其中落款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的通知单显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租金5400元,并补从7月1日升租差价2700元,租金期限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各月的租金均为5400元、各月应分摊垃圾费均为4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已缴纳租赁保证金11000元,并于2023年4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涉案房屋,未办理交接手续,场地内物品已经搬空,原告在4月发现其搬离后就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合同》于当时实际解除。2.《合同》为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被告自2022年7月开始就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况。3.原告聘请清洁工人处理商铺的垃圾,根据各商铺的面积均摊垃圾处理费,涉案房屋应分摊金额为400元,双方口头协商,没有书面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自认其于2023年4月收回涉案房屋,故其诉请被告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35100元(900×3+5400×6)及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垃圾处理费2800元(400×7),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迟延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确属违约,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付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且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故被告应支付迟延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违约金以81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各月的违约金均以5400元为本金,自各月11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对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351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违约金以81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各月的违约金均以5400元为本金,自各月11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垃圾处理费28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