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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广东省某某公司、姜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1民初9621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广东省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山东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某公司、姜某某、山东某某公司、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904.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