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某某电缆桥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辖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某某电缆桥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台州某某电缆桥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5民初764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