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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岩重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6民初383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计3176元,财产保全费2204元,共计53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