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6民初383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计3176元,财产保全费2204元,共计53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