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57号
申请人: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新湖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盖书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二虎。
原告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二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二虎的银行存款50400元。申请人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二虎的银行存款50400元。
案件申请费524元,由德州市富士制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