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创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9005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创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章华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袁用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创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亿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其装模工程承揽款77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7月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明确利息起算日为2021年7月1日。事实和理由:创亿宸公司承建“熊口小学教学楼”工程,其工程负责人***通过黄某介绍***承揽该工程中木工装模项目。通过三人口头协商:由***提供所有装模的人工和材料(不含黄沙、水泥、钢筋)承揽全部装模工程,总装模工程量为1623.3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40元进行结算。从2021年1月***进场施工至同年7月全部完工,现该教学楼已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分四次支付***承揽款150000元,尚欠77262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导致***至今尚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创亿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予质证,应视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中的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表及企业信息表复印件,系户籍管理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形成的有效证明文件;证据二黄某出具的《证明》中与其出庭证言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存在相互矛盾的陈述“总面积为1623.3平方米;合计总承包装模劳务款227262元”,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三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涂光清、杨志龙分别向尹纪双、汪长清所作的调查笔录内容,与尹纪双、汪长清的证言基本一致,对该组证据及尹纪双、汪长清证言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承包“熊口小学教学楼”的土建工程项目,因需要木工装模,经黄某(系***侄女婿)介绍认识了***,***遂将案涉木工装模工程交由***承揽,包工不包料,三人口头协商,装模劳务款以实际完工面积,按照140元/㎡计算。后,关于木工装模的相关事项则由***和***直接对接,黄某未参与整个木工装模及拆模施工。***自带如夹板、钉子、铁丝等木工专业相关的辅材,雇请尹纪双、汪长清等人进行木工装模施工,约定雇员劳务费用330元/天,包午餐,由***直接支付。2021年5月***等人完成案涉木工装模施工,并交付***,后***通知拆模,***等人按其要求完成拆模后即退场,由其他施工队进行下一步施工。案涉“熊口小学教学楼”已于2021年9月开始使用。期间,***通过黄某已支付***承揽费用共计150000元,尚欠部分款项未结清,***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证人黄某证实:2022年3月22日,黄某在场的情况下,***就其与***之间的承揽项目手书列明了总面积及费用计算纸质清单,黄某看了之后拍照留存在手机里,黄某将该清单交由***,***看后,认可***施工总面积共计1603.1㎡,但不认可140元/㎡的单价,并将该清单撕毁。经本院核实黄某手机留存的照片,该清单载明“长10.5米×宽34.7米=1603.14,1603.14米×4层=1603.3㎡,炮楼1015米×3.2米=67.2㎡,(花架364.35㎡-炮楼)×0.4层,=78.5㎡,合计1603.1㎡×140元=224434元,已付15万,余74434元”。
庭审中,***陈述其主张的1623.3㎡,与清单上列明的面积不一致,是因为后增加的花架项目,按照交易习惯花架应按照50%面积计算,因***称甲方给其按照40%面积计算,***遂同意了花架按照40%面积计算。现因***不及时结清款项,***遂主张花架按照50%面积计算,遂诉请主张的面积为1623.3㎡,与清单上的1603.1㎡存在差异。
本院认为,原告***及其木工队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完成案涉“熊口小学教学楼”木工装模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将案涉工程中木工装模交由***负责完成,且***已将工作成果交付使用。经证人黄某证实,***与***在定作承揽之初约定按照140元/㎡结算,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就案涉木工装模项目又进行了结算协商,***认可总面积为1603.1㎡。据此,可以证明***承揽报酬总价款应为224434元(1603.1㎡×140元/㎡),扣除***通过黄某已支付款项150000元,***还应支付***承揽报酬74434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诉请超过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创亿宸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主张创亿宸公司系案涉“熊口小学教学楼”的总承包方,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创亿宸公司与***之间有直接的承包合同关系。综上,***主张创亿宸公司一并支付其案涉木工装模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在***于2021年5月左右完成并交付承揽的木工工作后,定作人即应及时支付报酬。现***主张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范围,由本院依法决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报酬7443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被告***负担830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小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婷婷
书 记 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