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003财保24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J2××**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担保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J2××**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