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

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6财保32号
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任县任城镇光明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41514404Q。
被申请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2596215N。
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3215.82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在工商银行任县支行的04×××92账户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3215.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提起诉讼后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仁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周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