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大酒店,住所地邢台市。
负责人***,该公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4万元。被执行人已支付13万元,但剩余3.4万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霍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