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

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96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