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582号

原告:**,男,蒙古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2596215N,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