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582号
原告:**,男,蒙古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2596215N,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