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81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轮候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