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恢1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东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3729.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