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积慧,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7)第0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以(2018)辽06执3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香海花园小区8号楼804室(房权证号:20××11),并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辽06执恢22号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屋。上述房屋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二拍流拍价662661元,现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抵顶执行款658161元、评估费4500元。执行费90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香海花园小区8号楼804室(房权证号:20××11)作价66266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执行款658161元、评估费4500元。上述涉案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李国祥
执行员 许兆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