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第(2017)第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以(2018)辽06执3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香海花园小区8号楼804室(房权证号:20××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香海花园小区8号楼804室(房权证号:20××1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程继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