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97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75***3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06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29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7000元的冻结或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055元,由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