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418号
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75213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0.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明确不会按《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