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271号
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752136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
法定代表人向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7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74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22110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