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2077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茗渝景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将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退回诉讼费5493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在海
人民陪审员  梁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