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财保179号
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75213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700264元为限。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70026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1.30元,由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