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执保4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7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75213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做出(2019)闽062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70026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兴天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件达成和解为由,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