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727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长元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89864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